为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关于网络强国、数字中国等决策部署,推进城市数字公共基础设施的标准化、体系化建设,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《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》(建改发〔2020〕73号)等有关要求,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编制了《城市数字公共基础设施标准体系》。
城市数字公共基础设施标准体系 (二)体系内容 1.基础通用 基础通用标准是城市数字公共基础设施的基础性标准和规范,既可以在城市数字公共基础设施的整体及专项项目规划、建设、实施、运营等过程中发挥指导性和引领性作用,也可以为其标准的规划及制定给予技术依据和方向参考。基础通用标准包括通用要求、管理要求和其他3个子类标准。 (1)通用要求 规范城市数字公共基础设施的通用要求,包括架构、功能、性能、可靠性及各类基本规则等。 (2)管理要求 规范城市数字公共基础设施在应用及维护中的管理要求,包括城市数字公共基础设施的维护、组织人员、配置资源、控制执行、绩效评估等方面要求。 (3)其他 规范基础通用相关的其他方面要求。 2.网络基础设施 规范城市数字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用到的网络基础设施类标准,包括移动网络、宽带光纤网络、地面无线与卫星通信网络和其他4个子类标准。 (1)移动网络 规范移动网络(含低功耗广域网)基础设施统一的技术规范,对移动网络的使用、基站覆盖率、移动网络平均下载速率提出要求,用于推进中心城区和重点人流密集地区无线网络的深度覆盖。 (2)宽带光纤网络 规范千兆、万兆宽带光网基础设施的统一技术要求,对网络覆盖提出要求,实现家庭与城市重点场所的覆盖。 (3)地面无线与卫星通信网络 规范地面无线与卫星通信网络的统一技术要求,用于布局和建设全球高通量宽带卫星通信系统、北斗地基增强系统等新型信息应用基础设施,有助于空天地一体化信息网络融合开展。 (4)其他 规范网络基础设施相关的其他方面要求。 3.算力基础设施 规范数据中心、智算中心、超算中心、边缘计算中心所需的计算、存储、处理等相关技术要求,包括数据中心、智算中心、超算中心、边缘计算中心和其他5个子类标准。 (1)数据中心 规范数据中心标准,包括绿色数据中心设施、数据中心综合电能利用效率(PUE)值等标准。 (2)智算中心 规范智算中心标准,包括智能化、数据处理能力等标准。 (3)超算中心 规范超算中心标准,包括算法数量及算力规模等标准。 (4)边缘计算中心 规范边缘计算中心标准,包括边缘数据采集与处理、边缘设备、边缘平台、边缘智能、边云协同、算力网络等标准。 (5)其他 规范算力基础设施相关的其他方面要求。 4.感知基础设施 规范城市数字公共基础设施各类感知数据的采集、处理和互联互通等要求,包括布局原则、影像类感知设施、城市脉搏类感知设施和其他4个子类标准。 (1)布局原则 规范运行感知基础设施的布局原则标准,包括前端感知、边缘计算、接入网关等感知基础设施布局原则标准。 (2)影像类感知设施 规范对物/环境进行视频信息采集和操作的感知设施的标准,包括视频监控、遥感图像等。 (3)城市脉搏类感知设施 规范建筑工地、地下管廊、交通设施、河道水库、城市部件(部分)(固定在城市管理公共区域内的城市基础设施)、学校医院、居民小区等场景建设的运行及应急管理、社会治理、安全生产、市场监管等领域的城市脉搏类传感设施。 (4)其他 规范感知基础设施相关的其他方面要求。 5.融合基础设施 规范融合基础设施数字化、智能化建设标准,包括建筑、市政、交通、水利/水务、能源和其他领域公共基础设施数字化、智能化建设6个子类标准。 (1)建筑领域公共基础设施 规范建筑领域数字化、智能化建设和改造标准,包括建筑环境健康监测、能耗监测、碳排放、消防设备、设施设备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。 (2)市政领域公共基础设施 规范市政基础设施数字化、智能化建设与改造标准,包括感知管理服务平台建设、运营管理中心建设、全面感知和自动采集率、综合管廊的智能化等建设标准。 (3)交通领域公共基础设施 规范交通领域数字化、智能化建设和改造标准,包括城市道路设施、交通设施、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等基础设施,以及配套智能感知系统的建设标准。 (4)水利/水务领域公共基础设施 规范水利/水务领域数字化、智能化建设和改造运行标准,包括防洪重点河段、敏感河段、湖泊及水利设施的监测设施。 (5)能源领域公共基础设施 规范能源领域数字化、智能化建设和改造标准,包括能源设施智能化改造、智能电表、汽车充电等基础设施建设标准。 (6)其他 规范融合基础设施相关的其他方面要求。 6.公共数字底座 基于统一编码与时空定位,以城市信息模型(CIM)为空间架构,按照统一标准地址对城市实有建筑(房屋)、实有单位、实有人口(“一标三实”)进行统一的、唯一的永久数字身份编码并基于CIM实现落图,构建物理城市的数字孪生体的公共性、基础性数字底座,包括城市信息模型、“一标三实”、分类与编码、数据治理和其他5个子类标准。 (1)城市信息模型 规范城市信息模型建设标准,包括时空基准、建筑信息模型(BIM)、地理信息系统(GIS)、城市白模、城市高精度模型、地上地下三维模型、时空数据模型、高精地图等建设要求。 (2)“一标三实” 规范“一标三实”体系建设标准,包括标准地址库、实有人口、实有房屋、实有单位等要求。 (3)分类与编码 规范城市数字公共基础设施相关的编码定位要求,用于构建实体身份编码,按照统一标准为城市实体对象进行统一标识编码,用于构建统一空间定位体系,为同一对象的坐标检索、图幅检索、网格码检索、地名地址检索等给予一致性检索结果,提升基于公共数字底座的信息系统便捷性与地理检索能力。 (4)数据治理 对构建数据资源体系的数据基础制度、数据汇聚共享、数据分级分类和数据要素价值提出建设要求,规范城市数字公共基础设施数据治理标准,包括城市信息资源目录、元数据、数据格式、数据采集、数据服务、数据更新等。 (5)其他 规范公共数字底座相关的其他方面要求。 7.应用支撑 为城市数字应用体系给予数据共享、业务协同等支撑服务所使用的接口、中间件等通用工具,包括应用程序编程接口(API)、中间件和其他3个子类标准。 (1)应用程序编程接口 规范城市数字公共基础设施及应用体系间的操作、接入能力等方面要求。 (2)中间件 规范以城市数字公共基础设施能力为基础,为应用体系给予支持的相关中间件的要求。 (3)其他 规范应用支撑相关的其他方面要求。 8.建设与运营 为城市数字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给予技术、方法、流程等方面的指导和参考,包括部署实施、运营管理、报废销毁和其他4个子类标准。 (1)部署实施 规范城市数字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部署、实施流程、实施质量、实施风险等要求。 (2)运营管理 规范城市数字公共基础设施运营管理相关流程、要求、监测预警、评估方法及改进措施、工具等要求,保障城市数字公共基础设施的可持续运营。 (3)报废销毁 规范城市数字公共基础设施退出使用后报废、销毁的相关流程、方法等要求,保障城市数字公共基础设施数据安全和环境安全。 (4)其他 规范建设与运营相关的其他方面要求。 9.安全与保障 规范信息技术应用创新、安全与保障等方面的要求,为网络基础设施、感知基础设施、算力基础设施、融合基础设施、公共数字底座、应用支撑、建设与运营给予安全支撑,包括网络安全、数据安全、密码应用安全和其他4个子类标准。 (1)网络安全 规范城市数字公共基础设施使用的互联网、政务外网、业务专网、移动网、物联网等网络基础设施安全防护,计算机、服务器、路由器、交换机等硬件基础环境安全加固,应用系统的安全保护,落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、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等方面的安全要求。 (2)数据安全 规范城市数字公共基础设施涉及的数据采集传输、清洗治理、分类分级、共享开放、备份恢复、隐私保护以及脱敏处理等方面的安全要求。 (3)密码应用安全 规范城市数字公共基础设施的物理与环境、网络与通信、设备与计算、应用与数据等国产密码应用的安全要求。 (4)其他 规范信息技术应用创新、安全与保障等其他方面 要求。
图1 数字孪生城市建设框架
图2 城市数字公共基础设施标准体系框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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